采购人(全称): *************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南托街道环卫、市政、园林维护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 —— ****-**-**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承包形式:大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归己,风险自负;禁止对项目进行拆分、分包。 2.承包金额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法定税费和合理科润等*切费用。 3.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4.支付合同款项时,*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政府采购合网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安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5.甲方按月考核并核发*年度中标总额的**分之*资金,资金拨付时间原则上为次月**日前,乙方凭所在地税票到南托街进办事处财务室领款,甲方依据(长沙市天区南托街道环卫外包项目****-***7年度评办法(试行))每月对乙方进行考核,未达到标准则按本项目考核细则进行扣分,扣款):每月付款额=每年中标总价款÷**个月-每月扣款额。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服务内容及范围:本项目为南托街道环卫、市政、园林维护外包项目。主要包括平面保洁、立面保洁、垃圾站、厕所维护保洁、绿化维护(河滩保洁)、市政维护和垃圾清运等工作。 1、平面保洁(含车行道面积******㎡、人行道面积*****㎡、垃圾桶***个,路长*****.**) (1)安置区:主要包括***市场、南塘安置区、南托冰箱厂家属区、证券公司安置区、老政府家属安置区、南托安置区(彭家井安置区、商贸安置区)、大托粮站、牛角塘市场 安置区保洁频次:车行道每天冲洗1次、清扫1次,保洁2次,降尘4天1次;人行道每天清扫1次、保洁按2天3次,每天均1.5次计取,每天垃圾桶清洁维护1次(包含安置区的堆物清理)(全天巡回保洁) (2)村道:主要包括以下村道
农村道路维护标准:维护标准车行道每天清扫*次,每天保洁*次(机扫进入不了的路段人工清扫不另外计费)(满足各级部门单位考核要求) (3)停车场:主要包括沿江停车场、*兴村停车场1、*兴村停车场2、*兴村停车场3(*兴村即为滨洲新村*兴片) 2、厕所、垃圾站 主要包括南塘安置区站厕合*1座(具体地址南塘安置区篮球场旁)、南托安置区(彭家井安置区、商贸安置区)站厕合*1座(具体地址南托路与东环路交界处东南角)。 3、绿化维护 主要包括沿江党建公园、*兴村党建公园、长沙市融城理工中等职业学校新增绿化、北环路新增绿化、***国道支路绿化、漂亮宝贝幼儿园新增绿化、融城路绿化、牛角塘党建公园、南塘安置区、南托冰箱厂家属区、证券公司安置区、老政府家属安置区、南托安置区(彭家井安置区、商贸安置区)、东窑港绿化、南托港绿化。(文中*兴村即滨洲新村*兴片) 工作内容:维护范围内所有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园林小品、园路、雕塑景石及护栏、围栏、休闲坐凳、张拉膜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维护范围内所有行道树的养护管理。对绿地、时令花卉、行道树进行除草、浇水、施肥、修剪、治虫、补栽补种、死掉植物更换等维护及满足各级部门单位考核要求。(含绿化区域保洁) 4、立面保洁 主要包括***市场、南塘安置区、南托冰箱厂家属区、证券公司安置区、牛冻路(***县道)、老政府家属安置区、南托安置区(彭家井安置区、商贸安置区)、大托粮站、牛角塘市场。 工作内容:道路两侧及承包范围内的围墙、门面、公益广告牌、庭院灯、路名牌、旗杆、休息椅、配电箱、电线杆、路灯杆、岗亭、交通指示牌、电子眼、人行道防护柱、自行车行人指示牌、交通防护栏、交接箱、电话亭、报刊亭、公交车站牌等牛皮癣清除和清洁维护及满足各级部门单位考核要求。 5、垃圾清运 工作内容及范围:①所有道路及安置小区、农村、农贸市场和没有压缩站的小区(包括南托岭安置区、证券公司安置区、南塘安置区、中意冰箱厂、大托粮站、昆仑和府、*城花苑、芙蓉悦府、大地培训学校、辅仁培训学校、圆梦培训学校、启迪复读学校、友文产业园、美术中专、经开区、电子产业园、凯富大厦、华中医科中专、蓝天中专、潇湘中专、北环中路、东环*路、东环*路、数谷产业园、数谷生活区、荣军医院、暮云安置区、钱隆公馆、南城雅苑、明德启南中学、北塘小学、假肢厂、被服厂、友邦花卉市场、诚信路、*建公司、湘雅康复医院、快乐购、融城理工技工学校、长安**店、黎塘小学、新华电脑学校、明洲康复医院、融城路及在建未移交物业小区)各类垃圾的收集,从南托中转站集中中转压缩,运输至长沙市第*垃圾中转站;②有压缩站的生活小区的垃圾直接在本小区压缩站压缩运输至长沙市第*垃圾中转站,包括的小区有:比华利山小区、南郡明珠小区、***核工业大队宿舍小区、南郡雅园小区、水电*局南托基地家属住宅区、鑫天·山城明珠、南湖雅苑、领秀金都、山水南雅小区、腾泰佳园小区、金谷豪庭小区、融城小区、佛奥小区、气象佳园、凯富嘉园小区、凯富漫城小区、德泽苑、南方鑫城、南*号小区、测绘院、安德门业、玉潭中学、北大青鸟、特教中专、城南*中、南*号小区、和泓融城府、南托水厂、科技大学、中国电信等。③垃圾站、垃圾压缩站等垃圾临时收集处的垃圾必须每天及时清运,垃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小时。④按照国家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对垃圾进行干湿分离处理和运输。根据街道实际情况,配置运输车辆及设备,对湿垃圾的运输需要采用新能源密封式垃圾车(运输车辆及其他配套设备需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6、市政维护 主要包括***市场、南塘安置区、南托冰箱厂家属区、证券公司安置区、牛冻路(***县道)、老政府家属安置区、南托安置区(彭家井安置区、商贸安置区)、大托粮站、牛角塘市场。 工作内容: 道路及人行道维护工程:①水泥混凝土路面:翻挖路面及基层,修缮路面及基层,接缝处理,井周边处理,标线维修恢复,弃渣外运,道路设施巡查;②沥青混凝土路面:翻挖路面及基层,铣刨罩面,修缮路面及基层,井周边处理,标线维修恢复,弃渣外运,道路设施巡查;③人行道:翻挖块料面层及基层,修复人行道,弃渣外运,道路设施巡查;④侧石、平石:翻挖侧石、平石及基础,修复侧石、平石,弃渣外运;⑤满足各级部门单位考核要求; 排水清疏维护:清疏检查井、进水井(清捞井内淤泥和杂物、洗刷井壁、调换检查井及进水口盖座,修理检查井及进水口,污泥、弃渣外运),更换、维护破损井盖等,满足各级部门单位考核要求。 排水清疏养护工程,包括大托粮站、南托中意冰箱厂、证券公司安置区支路、南托安置区支路:①清疏检查井、进水井:清捞井内淤泥和杂物,洗刷井壁,调换检查井及进水口盖座,修理检查井及进水口、污泥、渣土外运;②雨水管道(包含雨污合流管道):有害气体检测,通风,管道疏通,清捞管井内淤泥和杂物,管道局部翻修,污泥,弃渣外运;③污水管道:有害气体检测,通风,管道疏通,清捞管井内淤泥和杂物,管道局部翻修,污泥,弃渣外运;④排水设施日常巡查及暴雨处理费;汽车巡查,单车巡查,下雨突击巡查,检查污水冒溢,雨水口积水,井环盖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排放,资料整理,暴雨期间处理路面水浸点等;⑤排水管道功能状况检查费:检查管道渠沉积、结垢、障碍物、树根、积水、封堵、浮渣等;⑥排水管道功能状况检查费:检查管道渠破裂、变形、错位、脱节、渗漏、腐蚀、胶圈脱落、支管暗接、异物侵入等。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按照长财采购[****]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月度分次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枪査,对乙方的服务质景进行检查和考核,具体办法详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环卫外包项目****-****年度考评办法(试行)》。 1.2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1.3有权对乙方工作中的失误进行纠正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乙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工作不到位,造成社会影响又不及时改正的,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4按合同约定按时发放乙方承包进度款和合同兑现 1.5有权调动乙方参与重大的环卫突击活动。 1.6协助乙方处理乙方遇到的不可处理的问题 1.7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服从甲方的管理和领导,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并搞好相互承包区间协作,每月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 2.2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严格遵守《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环卫外包项目****-****年度考评办法(试行)》,听从甲方的正确意见,及时改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教育全体员工发扬环卫工人优良传统,团结友爱,优质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承包任务。 2.3按劳动部门规定的要求为在本环卫项目服务的所有工作人员全额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由中标人视各工种情况予以购买。 2.4乙方必须定期为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所有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乙方及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及侵权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甲方损失金额的***%承担违约责任。 2.5及时处理天心区南托街道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及园林类的数字化案件处置,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2.6乙方负责对使用的包括车辆、机械、垃圾箱等街道资产进行维护、保养,使用期间产生的油耗、维修、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公司负责,合同结束后按资产移交时标准交还。(根据资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协商) 2.7承包项目内所属作业人员必须着统*标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 2.8加强档案管理,必须建立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要建立交接班、环卫保洁及绿化维护、市政维护、垃圾清运、河滩保洁等登记制度。 2.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分之*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南托街道将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每月考评。如考核严重不合格者(即中标人当年度月考核累计*次不合格者),采购人可认定中标人为*******,属违约行为,南托街道办将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 (2)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工作人员重大失误,或者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视情节对乙方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被媒体曝光或被市、区相关部门书面提出批评的,每次扣****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4)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次或半年内*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6)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支付方式如期支付,应事先告知乙方并取得谅解。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效 **.其他条款 (1)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贵人应在第*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甲方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2)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贵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 (4)本合同如与国家政策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政策和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据政策法规及时协商处理。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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